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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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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 (一)

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 (一)

A單位天花出現滲漏水,懷疑是樓上B單位引致。A單位住戶為找出源頭,自行聘請合資格的師傅在自己單位內做檢測,報告基本確定滲漏水是樓上B單位引致,須進入該單位作修補。

問:在此情況下,A單位住戶應該怎樣做?

答:根據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規定,如果出現滲漏水爭議,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因此,A單位住戶須先找B單位住戶了解情況,並就倘有的滲漏水爭議進行協商。

問:如果雙方協商不成,B單位住戶拒絕維修,A單位住戶可以怎樣做?

答:A單位住戶可向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提起必要仲裁(不須聘請律師),只要仲裁庭裁定維修及追討財產損害賠償的請求理由成立,A單位住戶就可以憑藉有關裁決,要求進入B單位進行維修工程,以及要求就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作出賠償。但如果B單位住戶仍不自願進行維修及作出損害賠償,則A單位住戶可依據該仲裁裁決,向初級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問:仲裁費用是多少呢?由誰繳付仲裁費用?

答:對於進行維修工程及追討財產損害賠償的情況,仲裁費用按爭議涉及的金額計算,如屬澳門元十萬元或以下的爭議,費用為澳門元七千九百五十元,由敗訴方繳付。

問:A單位住戶可否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B單位住戶就滲漏水進行維修及作出損害賠償?

答:不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訴訟。因為自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生效後,以下滲漏水爭議必須透過仲裁解決:(一)強制入屋檢查或維修;(二)進行滲漏水維修工程;(三)因滲漏水而引致的財產損害賠償;(四)因不當檢查或工程,又或經證實與滲漏水無關的檢查而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

在經過仲裁程序及獲得仲裁裁決後,B單位住戶仍不自願進行維修及作出損害賠償,則A單位住戶可依據該仲裁裁決,向初級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一三七/二○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一三八/二○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

2024-07-07 (法務局供稿)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49238.html 1 一問一答之解決滲漏水爭議 (一)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