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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6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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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團體倡租霸欠租三月勒遷

法律團體倡租霸欠租三月勒遷

冀特定條件允承租人反訴

【本報消息】《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的修訂草案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引起社會關注。澳門內地香港法律專業協會理事長區小平肯定法案簡化勒遷程序的初衷,使出租人能在合理時間內收回出租單位。她同時建議,將啟動新程序的遲延租金期限由現行的五個月縮短至三個月,擴大認可的支付租金方式,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反訴,以進一步提高訴訟效率,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打擊惡意拖欠租金

針對法案建議,承租人遲延支付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時,出租人可使用新簡便程序。區小平表示,三個月的遲延期較為適中,可更有效打擊惡意拖欠租金的行為。既然按金被視為預付租金性質,在扣除相當於兩個月租金的按金後,若承租人仍拖欠至少一個月租金,即可啟動程序。這樣能避免過長的遲延期導致房東維權困難。

倡擴認可支付方式

她並建議擴大認可的支付租金方式,不應局限於銀行轉帳,任何能留下交易記錄的電子支付方式(如支付寶或微信支付等),均應被認可為有效的提訴依據。

在簡便勒遷程序中,為了簡化流程而排除反訴,區小平認為,在特定條件下應允許承租人提出反訴,如當反訴與本訴緊密相關,所涉利益值不超過本訴範圍時,限定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就反訴提出反駁。這不僅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也有助於當事人能更高效解決糾紛。

區小平強調,即使在新程序中傳喚流程有所簡化,但是仍必須嚴格遵守辯論原則,確保被告的答辯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她特別指出,應考慮到被告可能身處外地等特殊情況,對傳喚程序作出相應調整,以確保被告能夠實際參與並行使答辯權。

此外,法案規定上訴程序僅具移審效力不中止執行,她建議在被告提供足夠擔保金的前提下,賦予上訴案件中止執行效力。這樣能更好地平衡雙方權益。

區小平還指出,法案規定承租人在勒遷判決通知後十五日內未搬離視為放棄屋內物品,這一規定較為嚴格,建議考慮被告的實際困境和權益保護,保障被告的上訴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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