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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3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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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訴訟中院維持初院判決

房產買賣訴訟中院維持初院判決

【本報消息】一對夫妻利用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名義買房,預約買受人是女兒,但實際所有人是這對夫妻。後來女兒將該單位售予父親的兒子及其配偶,引發多次法律糾紛。最終,中院裁定夫妻二人一直善意佔有該房屋,已透過時效取得所有權;兒子等人明知夫妻為實際所有人,仍然購買和抵押,提起訴訟,構成惡意訴訟,應予處罰。

一對夫妻於一九九八年與發展商訂立涉案單位的預約買賣合同,隨後將預約買受人的地位讓予男方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但實際所有人為夫妻二人。夫妻二人自一九九八年起居住在該單位,並一直支付相關費用。二○○○年,女兒與發展商訂立單位的買賣公證書,二○一五年將單位出售予父親的兒子及其配偶,兩人於訂立買賣公證書當日將單位抵押予銀行作為樓宇貸款的擔保。兒子及其配偶其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二人為單位所有人,判處父親的妻子返還單位並賠償,妻子則提出時效取得單位的反訴。

初級法院裁定妻子的反訴理由成立,宣告夫妻兩人為單位的所有人,命令註銷銀行的抵押登記。銀行對此不服,提起上訴。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案中的當事人不正當利用訴訟,為惡意訴訟人,並廢止初級法院的裁判。然而,妻子、兒子及其配偶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終審法院審理認為,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主張和行為存在衝突和嚴重爭鬥,但無法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勾結以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因此廢止中級法院的裁判,將卷宗發還中級法院重新審理銀行提起的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重新審理此案後,完全認同初級法院的論證及決定。認定夫妻二人自一九九八年起,一直善意佔有並支付各項費用,已達時效取得所有權的法定要件。兒子及其配偶的購買行為與夫妻的權利不相容,因此其所得的所有權和銀行的抵押權均告消滅。此外,中院還認為,兒子及其配偶明知夫妻為單位的所有人,仍購買該單位並抵押予銀行,提起訴訟,構成惡意訴訟,應予處罰。中院並維持初院的判決,裁定銀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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