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倡降門檻簡化勒遷之訴
【本報消息】政府提案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澳門法學協進會會長李煥江認同現行勒遷之訴有需要改革,提高訴訟效率,避免租霸有機可乘。他建議優化法案擬定的新簡化程序,包括降低啟動門檻、允許追討欠租產生的法定賠償,保留須律師代理,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權益。
李煥江指出,勒遷之訴除了可追討欠租和賠償外,重要的作用是促使終止不動產租賃合同,讓出租人能夠通過法院發出的勒遷命令狀取回相關單位。然而,現行訴訟法中的一般傳喚和通知制度過於繁瑣,承租人應訴期間可能會繼續拖欠租金,進一步損害出租人的利益。李煥江認為需要通過簡化步驟來解決目前出租人面臨的困境。認同法案提出簡化傳喚、聽證和判決等步驟,但仍有完善的空間。
一、簡化啟動程序要件:法案建議,只有在承租人遲延支付任一期租金達五個月或以上時,出租人才能使用新簡化程序。李煥江認為這一門檻過高,可能不利於及時救濟。舉例無論是拖欠租金五個月抑或三個月,都屬於違約行為,更不要期望已欠租數月的租客之後會自覺繳交租金。《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已規定終止遲延的八天期限,考慮到法案目的和權利救濟及時性,沒有必要增設一個較長的啟用程序期間,例如該時間要件可改為出租人書面通知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狀況,即可啟用新程序。
維護出租人權益
二、允許在新簡化程序中請求法定損害賠償:《民法典》規定,在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除可追討欠租外,還可要求相當於欠租金額一半或相當於欠租金額(拖欠逾三十日)的法定損害賠償。考慮到此類損害賠償的計算相對簡單,建議在新的簡化程序中,明確允許出租人在請求收回欠租的同時,可一併依法請求上述法定損害賠償,以更全面地維護出租人的合法權益,也符合訴訟的便捷和效率原則。
三、保留現行勒遷之訴中律師代理的必要性:現行勒遷之訴必須由律師代理,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如居住權、所有權行使等,並彌補其在訴訟經驗方面的不足。法案建議新簡化程序的一審階段並非必須委託律師,但根據一般規則,不提出爭執的事實將視為已承認,與“非訟事件”的後果不同。沒有律師代理下,訴訟當事人可能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
此外,勒遷案件涉及重要權利,與利益值低的輕微案件不同。當事人可能面對巨額欠租和勒遷請求法定要件等問題,有必要在新程序的一審階段保留民事訴訟律師代理的一般規則,不宜全面取消,以維護當事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