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夾屋移轉新制九月生效
昨日出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公佈若干法規,現在簡介主要內容。
第十二/二○二四號法律《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六十日起生效。該法律是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目的是維護公共安全與安寧,預防因其擴散、不當佔有或持有,又或使用欠妥而產生風險。當中,武器是指特意設計及製造的專門及適合用於對人、動物或物品造成毀壞,又或造成潛在毀滅性損害的裝置或任何其他物品,即使其設計及製造並不精密;至於與武器相關物品,包括:壓縮空氣裝置的特定投射物,以及在一般情況下指彈藥,以及受特別管控火器及裝置的特定配件等。
第十三/二○二四號法律,修改第二/二○二○號法律《電子政務》及第五/二○二二號法律《以電子方式送交訴訟文書及支付訴訟費用》,自二○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主要內容包括:一、擴展公務通訊、文件及電子證明的適用範圍;二、完善電子文件代替紙本文件的規定;三、賦予電子公告法律效力;四、優化數碼化接待程序;五、明確公共部門以數碼化方式向司法機關移送卷宗及文件;六、優化電子通知制度;七、明晰電子文件及其他電子數據的證明力;八、修改電子登記及公證行為的適用範圍;九、簡化電子證明文件的課稅標準。
第十四/二○二四號法律《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自二○二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該法律是訂定在國家私產土地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建造經濟房屋及夾心房屋的樓宇獨立單位的移轉制度,而上述所指獨立單位僅可移轉第十/二○一三號法律《土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以租賃方式批給所衍生的所有權。
第三十五/二○二四號行政命令,核准招商投資促進局的標誌,其式樣載於作為該行政命令組成部分的附件,自二○二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另外,在更換與招商投資促進局標誌有關的物品期間,可繼續使用該行政命令生效前的與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標誌有關的物品,直至有關物品更換完畢為止,但期間不得超過十八個月。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