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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24日
第A08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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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牢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利劍

鑄牢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利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施行《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為嚴厲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指引。

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〇三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組織、策劃、實施下列五種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〇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

一是針對“台獨”分裂國家犯罪的典型行為,即發起、建立“台獨”分裂組織,策劃、制定“台獨”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指揮“台獨”分裂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員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活動。

二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法理台獨”的行為,即通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台灣地區有關規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 “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分裂行徑,即通過推動台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或者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繫等方式,圖謀在國際社會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台灣獨立”。

四是針對“台獨”頑固分子操弄“漸進台獨”、打壓支持統一的行為,即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援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國家統一的政黨、團體、人員。

五是其他圖謀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以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為目的,實施下列兩種行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〇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定罪處罰:一、頑固宣揚“台獨”分裂主張及其分裂行動綱領、計劃、方案的;二、其他煽動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行為。

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〇三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刑罰適用和追訴期限。

針對分裂國家犯罪,對“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在“台獨”分裂犯罪中“罪行重大”、“積極參加”進行了準確認定,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針對煽動分裂國家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對上述犯罪,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依照刑法規定從重處罰。

關於追訴期限,“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所適用的法律程序。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是明確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的執法和司法機關。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負責偵察、查處、追逃,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負責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立案開庭審判,做出判決。二是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適用缺席審判程序。三是明確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可以發佈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四是明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並規定適用從寬處理、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的適用條件。

總之,“意見”明確了對“台獨”頑固分子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刑罰適用和追訴期限,明確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所適用的法律程式,為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的犯罪提供了準確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指引,進一步鑄牢懲治“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利劍。

澳門大學法學院

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

蔣朝陽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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