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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3日
第A07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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滲漏水仲裁申請48宗21宗結案

去年九月法律生效至今年五月

滲漏水仲裁申請48宗21宗結案

【本報消息】議員李良汪口頭質詢《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成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法律於去年九月生效至今年五月,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共收到四十八宗仲裁申請,其中二十一宗案件已結案或已歸檔。

張永春昨日表示,就已完成審理的案件來看,由立案到作出仲裁裁決一般需時三個半月;如當事人在申請時交齊所需文件,證據充分,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延長期間等情況,則可於兩個月內作出仲裁裁決,可見較以往循司法訴訟途徑處理有關糾紛更便捷高效。

他稱,新法生效後,亦有五宗個案因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顯示必要仲裁制度在促進當事人協商合作方面可發揮積極作用。據了解,由於必要仲裁制度提供了更為快捷的滲漏水問題解決機制,部分懷疑滲漏水源頭單位業主由於考慮到敗訴的可能性較大,若進入仲裁程序,除了最終容許開門檢測外,還須支付仲裁費。經權衡利弊後,選擇主動配合開門檢測。這是造成新法生效後,仲裁申請數量不多的另一原因。

司法援助收十宗查詢

法務局長梁穎妍補充,廿一宗已結案個案中,有五宗和解,十二宗需要仲裁裁決,四宗因為其他原因而終止,包括申請人沒有正當性、申請人自行撤回申請、申請人無提交補充文件等。現時結案個案中,約三成可以和解,六成需要裁決,其餘一成因其他原因終止。

至於李良汪口頭質詢提出由政府墊支維修費用機制,張永春回應時強調,公帑運用必須嚴謹,且應該符合法律原則。私人樓宇始終是業主的私人財產,滲漏水源頭單位業主有責任做好樓宇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如涉事業主不予或未能及時配合維修,當事人透過必要仲裁所取得的已確定的仲裁裁決具有等同於初級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當事人可透過法院強制執行有關仲裁裁決。在必要仲裁程序中,如當事人經濟能力不足,可適用《司法援助的一般制度》獲得司法援助。新法生效至今年五月,司法援助委員會共收到過十宗關於滲漏水必要仲裁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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