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全幣種信用卡
2024年06月11日
第A06版:澳聞
澳門虛擬圖書館

巴士司機撞死老婦維持原判

中院:未履行謹慎駕駛義務 原審認定唯一過錯方正確

巴士司機撞死老婦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去年一名年逾八十歲的老婦橫過友誼橋大馬路被巴士撞死。初院判肇事車長犯過失殺人罪,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

車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正確,量刑考慮其前科、犯罪後果等,不予緩刑的決定亦無不妥,駁回其上訴。

案發於二○二三年一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被害人被巴士撞倒後,送院搶救於當日下午約一時許死亡。現場設有水馬,五十公尺範圍內沒有過路設施。

巴士全程冇減速

涉事車長在初院認罪,被裁定觸犯一項過失殺人罪,判處一年九個月徒刑。此外,法院還判處其出獄後兩年內禁止駕駛,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時,車長須向死者孫女支付十萬○六千多元的財產損失賠償。

車長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認為被害人作為行人,也應注意來車,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盡快橫過馬路,原審不應認定其是事故的唯一過錯方。檢察院則提出有錄像、行車監控資料,被害人並非突然衝出行車道、巴士全程沒有減速等,足以認定原審判決正確。

中院合議庭通過第八六八/二○二三號判決指出,根據卷宗資料顯示,事發當天天氣晴朗,交通流量正常。被害人年逾八十,從第三條行車道步行至第一條行車道至少需要五至六秒。而上訴人前方視線沒有任何障礙,在轉線操作(準備切線至第一條行車道)時,理應更警惕、注意路面狀況,以適時掣動減速,避免事故發生。但上訴人僅專注於向左轉線,未履行謹慎駕駛義務,因此原審認定其是事故的唯一過錯方正確;判處的刑罰也未明顯過高或不合適,毋須中院介入。

曾兩次過失傷人

上訴人指其已於庭前存放兩萬元作為賠償,並請法院酌情其家庭狀況等准予緩刑。中院合議庭認為,上訴人此前曾兩次因交通事故觸犯過失傷人罪,其中一次致被害人承受九成傷殘,而且剛結束緩刑兩個月即發生本案,顯示其守法意識薄弱,未汲取教訓。作為職業司機,未履行謹慎駕駛義務,給道路使用者生命和健康安全帶來極大風險,因此刑罰必須足夠反映這一嚴重性,以符合社會期望。最終,中院維持不予緩刑的原判決。

2024-06-11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44143.html 1 巴士司機撞死老婦維持原判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