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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10日
第A03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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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修法須按實際考量

《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 法律制度》修法須審慎考慮

勞局指涉多方持份者

工傷賠償修法須按實際考量

【本報消息】勞工事務局長黃志雄回覆議員林宇滔書面質詢《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法律制度》修訂工作時稱,特區政府會認真聆聽社會上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指有關法令的修訂涉及不同持份者,包括僱主、僱員及其家屬、保險公司等,故必須結合實際情況作審慎考慮。

責任實體須按時付賠

林宇滔表示,第四○/九五/M號法令《核准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之彌補之法律制度》生效至今三十年,僅作小量條文修改,整體法律制度無法符合最新的社會發展需要。根據立法會第六/二○一五號法律《修改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意見書,當時政府明確表示“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全面更新已進入研究修改階段”。九年時間過去,就相關法律的全面修改未見有任何實質進展,促當局完善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法律制度。

黃志雄回覆稱,根據《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損害的彌補制度》的相關規定,因工作意外及職業病所引致之損害賠償,可分為特定給付和金錢給付。無論是何種給付,責任實體須按上述法令的相關規定,每十五日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保障僱員的法定權利。需要強調的是,即使對工傷休假存在爭議,在未有最終專業醫學判斷前,責任實體亦須按上述規定按時向受傷僱員支付賠償。

專業醫學評定無能力

在無能力性質評定方面,由於屬專業醫學判斷,根據上述法令規定,如受害人與責任實體對診斷出現分歧,可各自選定一名醫生會診。倘仍未能達成協議,則由衛生局指派的第三方醫生協助參與解決。勞工事務局、金融管理局及保險業界會保持溝通並作出倘需的優化。

勞工事務局在處理工作意外個案時,會調查受傷僱員的工作狀況及工作環境。如有需要,局方要求相關醫療機構提供醫學判斷方面的專業意見,以綜合分析傷患是否由工作所引致。

他又稱,當局除了依法每年對工作意外及職業病的賠償限額進行檢討,亦一直與金融管理局保持緊密溝通,持續關注相關法令的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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