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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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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的區別

一問一答之

“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的區別

經常有人對“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的性質存有疑問,不清楚兩者之間有甚麼區別,今天小錦囊會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問:甚麼是“勞動合同”?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七九條規定,勞動合同,係指一人透過收取回報而負有義務在他人之權威及領導下向其提供智力或勞力活動的合同,而有關合同是受《勞動關係法》規範。

問:何謂“提供勞務合同”?

答:根據《民法典》第一○八○條規定,提供勞務合同,係指一方在有或無回報之情況下,負有義務將自己智力或勞力工作之特定成果交予他方的合同。

問:“勞動合同”與“提供勞務合同”有甚麼不同?

答:“勞動合同”中的僱主和僱員確立的是勞動關係,僱員必須遵守僱主的規章制度,在工作上須服從僱主或上級的命令及指示,雙方是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上下級隸屬關係。僱主有權安排僱員的工作、有義務向僱員支付與其工作相符的合理報酬、為僱員購買工作意外保險,申報職業稅和繳納社保等。僱員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收取報酬,需要尊重及服從僱主或上級發出正當的工作指示、勤謹守時、熱心努力工作等。

“提供勞務合同”屬於民事性質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同訂定,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係,並以合同成果為目的。提供勞務者在工作過程中是獨立及相對自主的,須自備工作所需的工具或設備。當提供勞務者完成合同所約定的工作項目,請求提供勞務方必須向提供勞務者支付約定的報酬。不過,提供勞務也可以是沒有報酬的,具體内容由相關合同訂定。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民法典》第一○七九條及第一○八○條,以及《勞動關係法》第二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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