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上的債務須由夫妻共同承擔嗎?
甲是做生意的,最近因周轉不靈拖欠批發商五十萬元貨款。及後,該批發商向甲的配偶要求按時清償欠款,但其表示這是甲商業上的債務,與自己無關,不會與甲一起承擔有關債務。但甲認為,既為夫妻就應共同承擔債務。到底,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
《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均須負有尊重、忠誠、同居、合作及扶持的義務,所以,夫妻雙方均有責任互相扶持及共同承擔家庭生活的責任。但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基於各種原因而欠下的債務,是否需要夫妻共同承擔的問題,則須視乎設定債務的原因及夫妻採用的財產制度而有所不同。
以甲因經營生意而拖欠的債務為例,根據《民法典》第1558條第一款d項的規定,夫妻任一方在從事商業活動中所設定的債務,原則上須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然而,如果夫妻所採用的是分別財產制或取得財產分享制,又或一方能夠證明有關債務非為夫妻共同利益而設定時(所謂共同利益,比如設定有關債務是為確保商業上的正常運作,從而能夠賺取利潤以維持家庭開銷和養育子女等),則僅由負債方承擔。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57、1558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