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接社低於成本營運擬罰七萬
主營場所實用面積不少於四十平方米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首次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案。法案建議,旅行社主營場所須設於實用面積不少於四十平方米,且用作商業服務、寫字樓或自由職業用途的不動產;同時主營場所須設有獨立出入口,具有適合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設備,具備關於商業場所的工作衛生及安全的法規所定的其他條件。
二常會議昨日早上十時舉行,內部會議約兩個小時。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
陳澤武表示,《旅行社及導遊法》共有一百三十二條,昨主要討論第一章首十條文,又引述顧問團表示,新法案較舊的第四十八/九十八/M號法令“核准旅行社及導遊職業之新法律制度”完善,清楚規定發出旅行社准照的申請程序、申請時間及回覆時間等,並設通知制度。
無到場所檢查條文
二常會將草擬對法案的問題清單,再邀請政府官員列席說明。其中,二常會關注以往發出旅行社准照前,旅遊局會檢查場所設施,但法案沒有相關“檢查”的條文,是否意味着旅遊局取消到場所檢查?倘仍會到旅行社檢查,若場所不符合檢查要件將如何處理,會否發出臨時牌照,以要求一定期限內改善?
法案並規定,如轉讓或租賃旅行社,取得權利的公司或承租的公司須符合第五條旅行社准照的要件,是否代表日後第二家公司想買入或租賃旅行社,都需要本身是經營旅行社業務,如此限制會否違背自由經濟市場及公平競爭?將了解政府想法。
兩遊程不適用現法
法案建議,有兩類遊程不適用現時法案,一是公共部門為履行職責組織的遊程;二是社團且符合三要件而組織的遊程,三要件包括無營利目的、僅為社員及其家屬組織、未有使用宣傳手段向公眾推廣。有委員疑問,若是自行組織,又交由旅行社承接,適不適用這部法案?
法案並建議禁止地接社收取低於成本的價格,目的是希望更有效打擊“零團費"的旅行團,陳澤武會後表示,地接社不能低於成本營運,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被罰款五萬至七萬元。立法會二常會今日下午三時將續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