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樓宇共同儲備基金”
相信大家經常都聽到,樓宇要有共同儲備基金,以作不時之需。究竟現行法律有沒有對樓宇共同儲備基金作出規範呢?今天小錦囊將會以一問一答的方式簡介相關規定。
問:現行法律有沒有對樓宇共同儲備基金作出規範?
答:有的。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訂定了樓宇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當中包括了共同儲備基金的規定。
問:樓宇一定要設立共同儲備基金?
答:是的。樓宇必須設立共同儲備基金。
問:樓宇設立共同儲備基金目的是甚麼?
答:樓宇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目的是用作承擔非預見性的開支,為避免樓宇共同部分的滅失、損毀或損壞而所需的開支,以及進行共同部分的保存及修補工作而產生的必要開支。例如維修樓宇電梯所產生的費用就可使用共同儲備基金支付。
問:哪些款項須歸入樓宇共同儲備基金?
答:1、業主的供款(一般情況下是業主所繳交的管理費的十分之一);2、業主大會按照樓宇管理規章作出科處金錢處罰的所得;3、因拖欠定期給付(如管理費)而依法須支付的損害賠償;4、每一年度的帳目淨盈餘,如業主大會有此決議。
問:誰有責任確保樓宇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
答:樓宇管理機關應確保共同儲備基金的設立,尤其沒有有關銀行帳戶時,於管理機關成員選出後三個月內促使開立有關帳戶。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22條和第43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