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滿廿五學時方能參加駕駛實習測驗
當局:監察駕駛教考促守規
【本報消息】交通事務局表示,現時未發現有關網上流傳所指學時不足便能參與駕駛考試的情況,局方將持續監察駕駛教學的遵守情況,確保相關的教學業務及駕駛考試符合公共利益。
交通事務局昨發新聞稿稱,現時學習駕駛員須滿足至少二十五學習時數方能參加駕駛實習測驗,而在已持有某特定駕駛類別的駕駛執照且欲增加駕駛類別資格(一般所指升級駕駛類別)其學習時數則可縮短至不少於十五學時。但如屬申請人因考試不合格而參加重考或為參加《道路交通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四)項所指的特別駕駛考試,可無須遵守有關駕駛教學強制性學時的規定,並由學習駕駛員按需要與駕駛學校協調進行駕駛實習。
登錄總覽憑條證明
為監察學習駕駛人士之強制性學時的要求,交通局已於二O二一年對有關駕駛教學時數管理實施相應的電子登錄機制,學員每次進行駕駛實習時均須憑所獲發之學習駕駛准照於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的電子登錄機登錄,並於考試當天附同由登錄機統計及發出的“登錄總覽憑條”以證明及核實學員參與考試前已滿足學時要求。
其次,駕駛學校的校長及教練員均有責任保證其學員取得一定程度的知識及技術以參加考試,並於考試當天聯同相關學員一併簽署確認以聲明其總學時滿足要求及具備所需的知識參加駕駛實習的考核。倘發現存有虛假聲明,相關人士將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學員所作的考試視為無效及不生任何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