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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5月03日
第A09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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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上訴再敗須支付賠償

指投保人隱瞞病情拒賠且撤銷保單

保險公司上訴再敗須支付賠償

【本報消息】有保險公司認為有投保人於投保時隱瞞病情,於是拒絕賠償並撤銷醫療保單,引發訴訟。中級法院審理指出,保險公司未有證明有關資料對於是否承保是重要事實,或即使接受申請也會設定限制條件,因不符合撤銷保險合同的要件,裁定保險公司上訴敗訴,須向投保人支付賠償。

投保人冇申報眼疾

二○二○年四月,有投保人在一家保險公司購買兩份醫療保險,投保後曾住院接受眼部手術,相關一萬多元的花費已獲理賠。翌年一月,投保人中風住院,申請廿七萬多元人民幣賠償時,保險公司發現其於投保前,在珠海醫院有三次治療眼疾的紀錄,但未作申報,認為其隱瞞病情,於是拒絕支付該筆索償,並撤銷上述兩份醫療保單、要求退還之前的賠償。

該名投保人於是針對保險公司,向初院民事庭提起宣告之訴。初院裁定訴訟理由部分成立,判處保險公司須支付三十一萬多元的賠償及利息。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不足證明惡意申報

中院合議庭判決(編號:730/2023)指出,投保人在提交投保申請時,向保險公司安排的體檢醫生只提及約一個月前因視物模糊求診,而未有申報最近三個月的求診情況,顯然是對過往病歷交代不足,但這並不足以證明其未完整申報是存有惡意。

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未能證明這些資料對於投保申請起到決定性作用,若是重要事實,便應要求投保人詳細解釋,甚至可以通過投保申請書中投保人的授權,向任何機構、組織或個人查詢投保人的病歷資料。但保險公司沒有這樣做,說明其對投保人可能存在的病歷並不十分在意。

不符撤銷合同要件

在本案中,由於未能證明如果保險公司知道投保人遺漏申報案中所涉及的病歷,就絕對拒絕接受投保申請,或者即使接受申請也會設定限制條件,因此這不符合撤銷保險合同的要件,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的兩份保險合同仍然有效。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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