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常會昨續審公共採購法
投標須清償政府債務方接納
【本報消息】立法會一常會昨續審《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若開標委員會在分析候選人或投標人的資格要件時發現其結欠特區債務,可給予其自通知日起兩個工作日作清償,否則候選申請及投標書被淘汰。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指出,債務種類包括罰款、稅務等,開標委員會可透過財政局日後設置的機制查核。原則上,參與採購活動的候選人或投標人在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有否結欠特區債務。
違國安法不能投標
會議昨日下午閉門審議逾兩小時。李靜儀會後總結表示,法案對候選人及投標人的合適性及廉潔作規範。建議若因觸犯貪污罪、清洗黑錢罪、資助恐怖主義或煽動恐怖主義罪、又或維護國安法規定的犯罪而被確定裁判判罪者,則視為不合適。
法案建議除直接磋商的公共採購外,其餘均需分別設立開標和評標委員會。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將設有限制條款,例如同一個人不能同時擔任開標和評標委員會成員,未來由行政法規訂定。李靜儀又表示,委員會認為需清晰開標和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運作,原則性規定應在法案中列明,建議政府日後能充實法案內容,讓執行的政府實體或投標人更清晰法律的要求。
更正不可改投標價
對於法案建議經適當說明理由的特殊情況下,作為公共採購程序基礎的文件可經採購實體建議後由許可展開程序的實體以批示更正。李靜儀引述政府表示,有關文件的更正不容許改變文件核心內容,如投標價格。
法案又建議在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及競爭性談判中,原則上須提供臨時擔保和確定擔保。因價額或情況緊急時,可免除臨時擔保。而法案亦有列明若發生哪些情況時,候選人、投標人或獲判給人會喪失已提供的擔保。委員會關注合謀限制競爭、串通投標的情況,應否引入到喪失擔保的條款內。
異常低價或應淘汰
此外,法案建議如投標書價格為異常低價且無以客觀理由作適當解釋,評標委員會應將之淘汰。委員會關注有何客觀標準去判斷異常低價,政府解釋,評標委員會會就不同個案判斷,並要求投標人作解釋。客觀理由尤其包括,初步市場諮詢獲得的平均價格作參考,服務方法或製造過程的經濟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