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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2日
第C05版: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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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條文

完善條文

上期提到《道路交通法》除了引入扣分制外,還有不少條文需要完善。畢竟這部法典已實施了十多年,很多條文已不合時宜。倘倉猝通過,到實施時始終與現今社會脫節,屆時要再修訂可能要等到猴年馬月。

現行的《道路交通法》中,有條文規定,緊急車輛在有需要時可以不遵守交通規則及不理會交通燈號,但須響警號及不得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但又有條文規定,當遇上緊急車輛時,其他道路使用者均要讓路,必要時更須停車。

緊急車輛,顧名思義是要處理一些救援事故,很多時更是涉及人命安全,其他車輛讓路無可厚非。問題是在實施過程中,倘有車輛不禮讓而發生意外,緊急車輛若正不遵守交規,駕駛員則要負上責任。這樣,對於緊急車輛駕駛員來說,肯定加大心理壓力。隨時爲了避免出錯而收慢車速,延誤救援。旣然法例規定其他道路使用者要禮讓執行公務的緊急車輛,爲何不訂得更徹底?倘執行公務的緊急車輛發生事故,若非駕駛員蓄意爲之,可以免其受罰。

另外是黃格。之前已提過已有條文與黃格規定相同,若當局堅持用黃格,且黃格多設在較繁忙的路口,倒不如將其獨立一條,加重停車黃格阻礙交通的處罰,相信更可起疏導交通的作用。

秦 馬

2024-04-22 秦 馬 1 1 澳门日报 content_333002.html 1 完善條文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