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調查員特別職程制度需從長計議
廉署修法先調整薪俸晉升制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續審《修改第一○/二○○○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組織法〉》法案,廉政專員陳子勁等政府代表列席。會後,主席李靜儀總結時稱,委員會關注廉署會否設立人員特別職程制度。她引述廉署回應指,就調查員方面,有考慮設立特別職程制度,但現階段未能通過組織法設立,加上研究有關特別職程制度需從長計議,故是次修法希望先處理調查員的薪俸及晉升。
會議閉門審議約兩個半小時。會上主要討論人員制度問題。委員會關注人員制度修訂的原因,李靜儀引述廉署回應稱,廉署組織法實施超過二十年,是次修法其中一個重要目的是由於二○二○年司法警察局的刑事偵查人員的制度已作一次調整,尤其在薪俸上調整。相反,廉署的人員制度近年未有作出適時更新。就廉署調查員管理上,晉升晉階方面都傾向適用司法警察局的特別職程制度,並部分適用於現行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的規定。
近年調查員有流失
委員關注廉署人員職程制度的穩定性及人員學歷。李靜儀引述廉署稱,現時公署的調查人員有一百一十名,基本上擁有學士或以上學歷,近年調查員因晉升或離職有人員流失,署方亦有開考招聘,對上一次開考,逾九成投考人具學士學位。公署為滿足工作對不同專業人員的需求,會鼓勵人員進修及提供不同培訓機會,確保人員專業能力。
訂定機關回覆期限
此外,法案建議被廉署勸喻的機關,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理據回覆,如被勸喻機關指出勸喻所涉問題複雜並附理據,回覆期間則按相同期間一次或多次延長。委員會關注法案新增多次延長會否影響回應的及時性,李靜儀引述廉署代表回應稱,公署會視乎事件複雜性為基礎以及機關所提出的理據作為分析,但不會無限期延長。旨為給予機關靈活性,讓其能有更好更充分的回應。委員會建議回覆期間的延長次數設上限。
修法加入知會義務
法案建議公共實體有義務將其所知悉、出現在其工作範圍的刑事及紀律方面的資訊知會廉署。若違反有關義務則涉及違令。廉署代表解釋,是次修法將原本已是行政法規的知會義務加入,是希望加強義務的莊嚴性及重要性,讓相關實體部門切實履行相關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