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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0日
第B07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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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禁過度收集消費者個資

國新辦吹風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 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 (新華社)

內地禁過度收集消費者個資

【本報駐北京記者王維九日電】針對一些APP過度採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今日在國新辦召開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從三個方面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義務。

按規處理敏感信息

一是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經營者處理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處理個人信息。要遵守目的明確原則,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與處理的目的直接相關。要遵循最小化處理原則,採取對個人權益最小影響的方式,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要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範圍。還應當遵守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消費者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同意後,方可處理個人信息。而且,消費者有權撤回同意,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是經營者處理敏感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敏感個人信息是指一旦洩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導致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危害的個人信息,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信息,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個人敏感個人信息,並且應當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如果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還要制定專門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

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三是經營者應當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應當保障消費者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包括查閱複製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解釋說明權等,建立便捷的消費者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和處理機制。經營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信息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以及個人信息的洩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洩露、篡改、丟失的,經營者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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