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結婚時不能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
甲和乙準備在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兩人欲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即俗稱的“婚前、婚後共產”)。但後來才得悉不能選擇該種財產制,原因是甲和前妻育有一名兒子。
確實是。擬結婚的雙方原則上可以從現行澳門《民法典》所規定的四種婚姻財產制度(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和取得財產分享制)中選擇一種,亦可以在法律限制的範圍內自行訂定認為適合的財產制度。不過,《民法典》亦規定某些情況結婚雙方不能選擇某一財產制,正如甲和乙的例子,他們結婚時不能選擇一般共同財產制。
因為根據《民法典》第一五六九條的規定,如果擬結婚的當事人在結婚時已有非由雙方所生的子女,則不論該等子女是未成年、已成年或親權已解除,均不得約定採用一般共同財產制。此外,亦不得將下列財產定為可由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結婚前夫妻各自擁有的財產;二、結婚後夫妻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的財產;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以原有的個人權利取得的財產,例如以保留所有權的買賣形式買入的財產。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六九條。
(法務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