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作品收版權費要配合得當
版權運用不當往往會扼殺新作品的宣傳和流行。最近在澳門音樂版權及其商業運用產生糾紛,鬧得沸沸揚揚,導致被告的商號停業。
其實,關於流行音樂作品,尤其在社會上、公眾方面通過歌星、電視、社交媒體等網上宣傳、演唱,已經被大眾熟悉和接受的作品,通過目前法律下的版權有關規定,使用者在商業上要繳納演出版權甚至創作版權,是對作曲家、作詞家的創意和工作、知識版權的尊重,這樣也有助音樂家們繼續為大眾創作更多作品,推動音樂事業的發展。筆者甚至相信,大部分使用者都願意這樣做。至於如何合理收費、地區的版權協會是否按有關法律和世界版權協會的規定來做,以及如何向大眾說明所收費用的來龍去脈,那又是另一回事。無論如何,澳門有合法與規範的版權協會,使全球作曲家的音樂作品在澳門使用得到保護,其作品公開演出或使用得到應有的利益,是澳門文化的進步,也有助提升澳門的國際音樂文化城市的形象。
不過,在執行有關音樂作品演出版權上,有時卻要有所顧慮。幾年前,有一位香港著名作曲家曾與筆者交流,他坦言非常樂意免費提供他的管弦樂作品給任何樂團演出;另一位在台灣的香港作曲家也有同樣的意願,他向各方推介他的作品,都是不收任何演出費的。事實上,那些新作品特別是樂團的,不論西樂或民族樂,可能也包括流行樂,在沒有得到大眾知道和認可的時候,如果依然以版權收費來執行,實際上是扼殺了作品。誰會願意付費演奏一首自己不熟悉的作品呢?沒有人演奏,又有誰會知道這些作品、作曲家呢?
這是一個矛盾,要推廣新作品,又要維持作曲家勞動的回報,需要政府和有心人出手相助。當新作品得到好評、受大眾及業界歡迎時,收取版權費用就皆大歡喜了。
□清 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