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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4日
第A06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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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行翁氏誹謗案維持原判

中院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木行翁氏誹謗案維持原判

【本報消息】“利成木行”所在土地業權歸屬問題,終院已於二○一四年判決確定屬於同善堂,但有關爭議未有因而停止,木行翁氏負責人其後多次懸掛涉及同善堂霸地的橫額,被對方控告誹謗。即使已兩次被定罪,翁氏仍涉於二○二○年七月再次懸掛有關橫額,初院、以至上訴至中院,均裁定其有罪,今次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

翁氏此前兩宗誹謗案,分別發生於二○一八、二○一九年,均是在木行招牌上方懸掛指摘建築商霸地的橫額,法院判決其合共須支付罰金一萬二千六百元,上訴結果維持原判。

本次第四一九/二○二三號上訴案,中院於今年一月作出裁決。對於翁氏聲稱橫額非其本人懸掛,質疑原審審查證據錯誤。中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已在原審審訊時承認曾參與懸掛涉案橫額,再查究是否由其親手掛上,或以其體形、年齡是否有能力掛上等已沒有必要。原審根據庭審得出的證據,沒有任何疑問或存在明顯的錯誤,裁定有關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續提出本案是前一次誹謗案的延續,再次被追究刑責屬違反“一事不二審”原則。中院指兩案發生的時間、涉及的橫額及橫額內容均不同,本案是上訴人再一次對輔助人作出的侵害行為,故有關理由也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即判處翁氏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並要將判決摘要刊登在澳門日報兩日。

兩幅合共一千六百平方米的土地已歸還予同善堂,二○二三年三月法院人員到木行開展遷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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