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須冷靜期
近日看到“立法會擬增兩願離婚冷靜期”的新聞,冷靜期為三至六個月時,我血壓可以用“狂飆”來形容。當初內地擬設離婚冷靜期時引起熱議,在討論中,就有人提到離婚冷靜期不適用於有家暴的家庭。但從實施這幾年發生的個案新聞來看,並非如此。因為普通的、不是特別頻繁的毆打基本上定不了家暴。在澳門,據業界反映,家暴個案雖通報高,但最後立案、控罪的卻是屈指可數,門檻同樣非常高。再者,家庭糾紛、家庭衝突、家庭暴力在澳門是否有了非常清晰統一的定義?怎樣會被定義為家庭糾紛?什麼樣的條件才會被定義為家暴?誰可以做這個定義?
更讓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此項法案建議將於今年六月一日生效,但“離婚冷靜期”這麼大的事情,為何有着低調處理的意味?此法案是否會對家暴受害者造成耽擱?家暴很少是一擊致命,一般都是緩慢升級的。如果有性格軟弱的人好不容易鼓足勇氣擺脫另一半,卻被一下摁回去了怎麼辦?如果冷靜期內,發生婚內強姦,應當認定何種罪名?
要真擔心居民對婚姻太草率,何不增加一個結婚冷靜期或者結婚試用期?
離婚冷靜期號稱是為家庭好,本質還是考慮到社會穩定。婚姻法明確說夫婦有解除婚姻的自由,但這個法案建議,猶如把鬧離婚的成年夫妻看作“巨嬰”、“長不大的孩子”,像是“兒行千里母擔憂”。其實無論是政府機構還是立法機構,好好服務居民即可,沒必要插手指點別人的生活。
婚姻法應該保護的是每一個走入婚姻與家庭的個體,應該做的是讓個體不會遭遇暴力,讓家庭有更強的抗壓能力。每個個體來到世上是為了實現自己想要的人生,而不是果園的果樹,生來只為了結果子。
葛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