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邀政府代表列席說明
一常會冀清晰非故意不宣誓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十時開會,首次細審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會後稱,修改本法案主要是為配合去年修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更好落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法案新增宣誓主體、相應誓詞、宣誓方式,完善宣誓行為和監誓制度等要求。委員會並關注非故意不宣誓的處理程序,將邀請政府代表說明。
李靜儀、一常會秘書宋碧琪會後向傳媒總結。李靜儀表示,法案要求特首、主要官員、立法議員等,就職時以公開及親身方式宣誓,宣誓時須“真誠、莊重”,且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
真誠如何判斷
有委員關注,集體宣誓時,監誓人如何判斷宣誓人是否真誠及莊重?若有人帶同道具宣誓,如何判斷是否符合法案規定,並冀政府說明宣誓儀式及安排等。
她稱,法案訂明誓詞不一、改動誓詞的聲明書和“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等情況視為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委員會關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節,對非故意拒絕宣誓的不同情況如何處理,例如對因病無法出席宣誓,有否其他程序處理。
法案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於接受職務時,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李靜儀稱,有委員關注選委任期五年是由公佈日起計算,而宣誓安排由選管會主席訂定,當中如何配合協調選委的就任時間要求。且選委人數較多,冀說明簽署聲明宣誓的形式及安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