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鐘點工人要留意
有一天,小麗到朋友小美家聚會,聚會後小麗想幫小美執拾,但小美說不用了,明早鐘點姐姐會處理。此時,小麗就問小美,鐘點姐姐在哪裡聘請,一個鐘收費是否很貴。小美說鐘點姐姐是她哥哥家的外地家傭,每小時收費澳門元八十元。當小麗聽到小美的回應後,十分緊張地告誡小美:“這樣好像是違法的!”。究竟小麗的告誡是否正確呢?
是正確的。因為《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1款(一)項明確規定,如果僱主不持有有效的聘用許可而接受外地僱員提供工作,屬於行政違法行為,將按違法行為所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澳門元一萬元至二萬元的罰款,所以小美聘用她哥哥家的外地家傭的行為已違法。
除上述規定外,如果僱主聘用的鐘點工人是來澳旅遊的非澳門居民,僱主的聘用行為則屬於刑事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3條“不合規範的僱用”的規定,為自身利益或為向其支付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回報者的利益,接受由一名或多於一名非居民在不持有所需法定文件的情況下提供工作者,不論所簽訂合同的性質及形式、又或報酬或回報的種類,行為人將被處最高兩年徒刑;如為累犯,處兩年至八年徒刑。
此外,為小美提供工作的外地家傭同樣會受到處罰,因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第5款(二)項的規定,獲許可以僱員身份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但向非獲許可為其工作的僱主提供工作,該名非居民將被處以澳門元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從上可見,在澳門聘用鐘點工人,應聘用本地居民,又或者尋找清潔公司,由該公司派員提供服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二一/二○○九號法律《聘用外地僱員法》第32條及第33條的規定,以及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第7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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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