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適當規定上限
容永恩冀調整涉稅滯納金
澳區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建議調整涉稅滯納金,指出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滯納金的計算沒有上限,只要所涉稅款一天沒有交納,滯納金一天不停止計算,不會因超過本金而不予計算。
為此她提出兩點建議: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在二○○一年至今未經過大的改動,若按現行的滯納金的計算,過期五年滯納金計算高達本金的百分之九十一,若過期十年滯納金即高達本金的百分之一百八十三。建議就涉稅滯納金的計算沒有上限的問題展開深入分析研究,宜適當規定上限,或者在五年後逐步降低利率,以便在加強對企業的稅收徵收管理的同時,減輕企業的負擔。
二、企業若因繳納涉稅滯納金產生訴訟時,法院對涉稅滯納金的認定存在兩種態度。
一是涉稅滯納金屬於稅款徵收的範疇,徵稅是國家賦予稅務機關的職責,應當依據稅收徵管法執行。
二是涉稅滯納金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管轄範疇,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中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統一“滯納金”含義
兩部法律對於滯納金的最大不同就是行政強制法規定了滯納金有上限,稅收徵管法沒有規定滯納金上限,結果是關於涉稅滯納金的行政訴訟有輸有贏。
建議協調統一兩部法律對滯納金的含義,以便對涉稅滯納金的法律判定有法可依,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