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診療商務細則下月生效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第四/二○二三號法律同於今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表示,為配合第四/二○二三號法律《動物診療及商業業務法》的實施,特區政府制訂本行政法規,法規主要內容包括:一、訂定獸醫的註冊、續期、發出或補發註冊證等的程序及需提交的文件。
二、訂定申請開設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動物商業業務場所的“一站式”發牌程序及需提交的文件,規範負責審議發牌申請及進行場所檢查的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的組成、職權及運作,以及規定准照的續期、補發及更改等。
三、規範開展獸醫紀律程序的流程及階段,包括獸醫專業委員會在獲悉可能構成違紀的事實之後,須依職權提起紀律程序及委任預審員;經獸醫專業委員會核准的建議提交市政署市政管理委員會主席作出決定。
市政署衛生監督廳長梁焯文表示,本澳目前有廿六個動物診療活動場所及七十四個動物商業業務場所,市政署將於月中舉行講解會向業界說明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