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第三套住宅印花稅
立法會早前通過了第一/二○二四號法律《修改第二/二○一八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有關法律自二○二四年一月十六日起生效,並自二○二四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今天會為大家介紹與修法相關的內容。
首先,根據第一/二○二四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第二/二○一八號法律《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的名稱修改為《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
在修法後,特區政府不再向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五的取得印花稅,只會向取得第三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動產的人士,徵收相當於樓價百分之十的取得印花稅。
此外,修法設有過渡規定,於二○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已簽署或作出涉及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繼續適用原有法律的規定,尤其是相關的稅款退還及處罰規定。但對於自二○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二四年一月十五日期間取得第二個居住用途不動產並已繳納百分之五取得印花稅的,財政局會退還有關稅款。
值得一提的是,是次修法並沒有對原有法律第9條(豁免)的規定作出修改,所以根據《印花稅規章》或其他特別法例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者,繼續獲豁免取得印花稅,而在下列情況下,對於取得第三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亦繼續獲豁免取得印花稅:(一)從配偶、直系血親或姻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二)因離婚、撤銷婚姻或因法院裁判的分產而從配偶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三)因遺產分割時繼承人之間的移轉而取得不動產或其權利。如果取得人為兩個或以上,則全部取得人均須符合豁免情況,方可獲得豁免。須注意的是,有關豁免須由上述不動產取得人主動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獲豁免取得印花稅的取得人,須在取得第三個不動產或其權利的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透過專用表格申報該取得,並附同符合豁免條件的證明文件,否則不獲豁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二○二四號法律及第二/二○一八號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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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