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環暴動案八人判囚
【香港中通社二日電】二○一九年十一月,八名男女在香港中環堵路破壞,被控暴動罪,部分人另涉蒙面等罪。三人審前認罪,五人在受審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二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三十三至四十五個月。
八名被告年齡介乎廿六至廿九歲,分別報稱演員、廚師、酒店接待員、社工、教師等。控罪指,八人在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午,在中環畢打街與德輔道中一帶參與暴動,並在非法集結的情況下使用蒙面物品。
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屬於有預謀的暴動,程度嚴重。從各被告身上搜出生理鹽水、手套、護目鏡等裝備,合理推論各人可在有需要時走上前線或作後勤,參與程度不低,判三名認罪被告監禁三十三個月,餘下五人判囚四十五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