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時間計入工時須事實證明
保安公司被追補償上訴得直
【本報消息】有外地保安員離職後,透過法院向前僱主追討每更工作前參加的十五分鐘簡報會應享有超時工作補償。中級法院認為有否提供超時工作,還要整體考慮休息時間是否計入工作時間內,由於原告沒有證明休息時不能自由離開工作地點,故實際工時要扣除休息時間,案中不存在超時工作。
該原告在初級法院獲得部分勝訴,因為初院認為,有關檢查制服及分配工作的簡報會,是公司要求,在工作地點進行,且會議內容與工作有關,故是原告工作一部分。
另外,原告的休息時間是否應該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在每更工作中,公司提供一段三十分鐘及兩段十五分鐘的小休。按照勞動關係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在休息時不能自由離開工作地點,才計入正常工作時間內。初院認為,由於無法證實原告在休息時間內“不被禁止離開工作地點”,故應把休息時間計算入正常工時內。這樣,原告每更前參加的十五分鐘簡報會,視為提供十五分鐘的超時工作。
有關公司不服要支付超時工作補償,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中院的判詞(第八一一/二〇二三號案)不認同原審對休息時間計入正常工時的認定,指出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這應該由原告陳述及證明,在欠缺相關事實下,不能把休息時間計算入正常工時。扣除相關休息時間後,原告工作時間並沒有超過八小時,故不存在超時工作。裁定被告上訴成立,廢止原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