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原常委李傑翔判無期
【據新華社天津二十七日電】二十七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傑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傑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二○○四年至二○二一年,被告人李傑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八千八百二十三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傑翔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李傑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為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