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分迷思
《道路交通法》修訂案新春前在立法會引介,但罕有地不討論和表決。看來草案爭議較大。官員聲稱修改的法案,只是多了扣分制。
至於扣分制,大概每名駕駛者有十二分,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便要停牌三個月;若扣減至零分,停牌六個月。駕駛者之後才會獲重新賦予十二分,即係沒有限定時間的“洗底”機制,永遠孭住扣分,直至停牌為止,似乎幾辣!更甚者,連駕駛者沒有服從具職權指揮及監察交通的執法人員命令亦會被扣分,但不聽從警員指令已有違令罪、辱罵警察已有辱警罪,為甚麼有一罪兩罰呢?再加上扣分制與鄰埠的不同,一些嚴重違反並不納入,計算方式亟需花時間理解。看坊間輿情,扣分制大大增加駕駛者壓力,與優化駕駛環境的作用背道而馳。
心水清者會記得,多年前,部分社團很希望引入扣分制管管紊亂的交通。當時有關部門指超速、衝紅燈等兩年內兩犯便會“過法院停牌”,比香港的扣分制還要嚴格。當年社團則認為扣分制可令駕駛者時刻警惕已扣多少分,以便督促駕駛行為。如今《道路交通法》修訂案卻是扣分制與嚴重違反兩年兩犯並行,嚴+嚴相扣。有口痕友曰:雙重打擊,應可令部分人放棄駕駛,推動綠色出行矣!
斯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