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三條立法研竊取國家秘密能否公眾利益作辯
叛國罪最高刑罰擬終身監禁
【香港中通社三日電】香港正開展基本法第廿三條立法公眾諮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三日在電台節目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有關“竊取國家秘密”罪行,是否可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
林定國表示,不同地方在這項議題上有不同規定。英美沒有相關規定,澳大利亞等地就可以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當中有清晰嚴謹的條件。要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必須要非常緊急和有凌駕性,例如涉公眾安危及生命安全,確保不會被濫用。
囚終身符國際慣例
林定國提到,叛國這類危害性最高的案件,以終身監禁作為最高刑罰符合國際慣例,考慮將叛國罪最高罰則定為終身監禁;但最終仍要視乎案情,同類案件要看相關背景。香港國安法亦有相關安排,分裂國家罪的首要分子最高判罰同樣是終身監禁。
保安局長鄧炳強同日則提到,“竊取國家秘密”有多個元素,包括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關乎國家或香港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秘密等七大項;不能草率決定“普通一張紙”是否國家秘密,要考慮來源。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不認為有任何公眾利益會凌駕國家安全,但同意如將公眾利益加為竊取國家秘密罪的答辯理由,能令市民放心,是可以考慮。但他指出,必須將條文寫清楚供法庭衡量,要客觀考慮整體社會利益,不能令市民有錯覺,認為自己準則是公眾利益,就挑戰國家安全。
他認為,廿三條立法諮詢為期一個月,時間緊迫,但並非“走過場”。早一日完成立法有助香港安定社會,廿三條立法在大方向上不容爭議,重點是討論罪行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