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榮煉等部分勝訴巨額詐騙罪開釋
德晉案上訴四人獲減刑
【本報消息】據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晚發出的新聞稿,中級法院昨日就涉德晉貴賓廳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
“賭底面”非關詭計
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認為,由於所有參與“賭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進行,並不存在賭博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詭計而陷入賭博騙局,即賭博雙方對“賭底面”本身都不存在任何錯誤,故不滿足詐騙罪的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因而裁定第一嫌犯陳榮煉、第二嫌犯王佩琼、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和第六嫌犯李達泉的上訴部分勝訴,開釋此五名嫌犯被控以直接共犯方式觸犯的七項(相當巨額)詐騙罪;至於其他幾項罪,則維持初級法院的定罪和量刑。
基於此,中級法院裁定:
檢察院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第一嫌犯陳榮煉,廿七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十三年實際徒刑。
第二嫌犯王佩琼,廿六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九年實際徒刑。
第三嫌犯張秀碧,廿六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九年實際徒刑。
第四嫌犯廖永亨,廿七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改判十年實際徒刑。
第六嫌犯李達泉,廿五項犯罪予以數罪併罰,維持七年實際徒刑。
不法廿五億仍要繳
在民事賠償方面,由於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因此合議庭認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毋須向澳門特區和六家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行而衍生的賠償金。
基於此,合議庭判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和第六嫌犯須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至少支付各筆非法收益的總和共計2,493,101,425港元,對當中涉及“賭底面”經營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多間由第一嫌犯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也須與該五名嫌犯一起負連帶支付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