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取得財產分享制
結婚是人生大事,選擇婚姻財產制也是結婚前其中一件大事。現時澳門《民法典》規定了四種婚姻財產制可供選擇,包括: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但是,如果夫妻沒有婚前協定,或雖然有婚前協定但出現失效等情況,在法律上就會視他們採用法定的候補財產制,即取得財產分享制。以下將簡介相關規定。
根據取得財產分享制,夫妻雙方對自己擁有的財產(包括結婚前擁有的、選用該財產制前屬自己擁有的及其後基於任何原因而取得的)具有擁有權及收益權,並可自由處分,例如:丈夫無須妻子同意,亦可出售丈夫婚前已擁有或婚後才擁有的車位。然而,法律也規定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家庭居所,即使是夫妻其中一方擁有,亦須夫妻雙方同意下方可將其出售、抵押或出租等。
停止採用取得財產分享制時(例如離婚),為了達到夫婦雙方在採用該財產制度時所增加的財產相等,夫妻中財產增加較少的一方,有權從對方財產所增加數額與自己財產所增加數額的差額中取得一半(不過法律亦有規定某些財產或有價物,例如夫或妻個人專用的衣物及其他用品,包括證書與信函,以及屬於夫或妻本身家庭的低經濟價值紀念物等,不會用作計算在上述所增加的財產內)。現舉一例:丈夫婚後增加的財產數額為二百萬元,妻子婚後增加的財產數額為八十萬元,即雙方增加的財產差額為一百二十萬元。那麼,當離婚時,妻子就有權取得上述一百二十萬元的一半,即六十萬元;簡言之,就是夫妻將他們在婚後兩人合共所增加的財產數額二百八十萬平分,各得一百四十萬。
最後,提提大家,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不能約定更改上述分享比例,否則無效。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一五七九、一五八一、一五八二及一五八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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