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糧儲局原局長
張務鋒收逾千六萬囚十年
【中新社北京五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十二月五日,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務鋒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張務鋒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查扣在案的張務鋒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公開資料顯示,張務鋒生於一九六○年十月,山東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參加工作,一九八四年四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二○二二年十二月,官方通報其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他被指“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等。
以權牟私索收巨賄
經審理查明,二○○三年至二○二二年,被告人張務鋒利用擔任原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山東省臨沂市委副書記、市長,山東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一千六百四十七萬餘元,其中一百六十萬元至案發時尚未實際取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務鋒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張務鋒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部分受賄未遂,且有重大立功表現,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的情節,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