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廢止聘用外僱許可須作出解僱賠償嗎?
小明因違反聘用本地僱員最低數量保證的承諾,依法被勞工事務局全部廢止其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小明認為並非自身意願解僱外地僱員,所以其無須向他們作出解僱賠償。小明的想法正確嗎?
答案是不正確的,因為根據《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聘用許可被廢止而失去工作的僱員有權獲得賠償,賠償按《勞動關係法》為僱主不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所定規則計算,由僱主支付。因此,小明必須向被解僱的外地僱員給予解僱賠償。不過,上述條文第二款亦規定,如果有關廢止聘用外地僱員許可是按照《聘用外地僱員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理由為依據,小明就無須向外地僱員作出賠償。
須留意的是,倘若僱主不按上述規定給予外地僱員解僱賠償,屬輕微違反行爲,將按涉及的每一僱員向僱主科處五千至一萬澳門元的罰金。
註:本文主要參閱《規範聘用外地僱員許可內設定的條件或負擔》第三條、《聘用外地僱員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及《勞動關係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八十五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