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例
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吿答問中明確,將於明年修訂《道路交通法》。修訂這部關乎民生的法例,公開諮詢相信少不了。即使目前尙未啓動修訂程序,坊間已有不少修改意見,當局可以及早收集民意,完善法例內容。
在衆多意見中,取締途人胡亂橫過馬路是其中之一。近期的多宗交通意外,均涉及上述情況。根據現行的《道路交通法》,當涉及車輛與行人的交通意外時,即使過錯在行人,駕駛者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當中最明顯的是,在交通燈管制的路口,當行車綠燈亮起時,仍有途人強闖馬路捱撞,尤其是在轉彎位,駕駛者根本難以防備。如此也要駕駛者承擔一定的責任,自然引起不滿。原因是若大家遵守燈號,根本不會發生意外。故建議修法時可以明確意外責任比例,若是行人全責,理應駕駛者毋須擔責賠償。
另一建議是判定引起意外的責任。一些交通意外雖然並非因碰撞而起,但卻與之有關。例如,駕駛者爲閃避違規車輛而導致意外,雖然雙方並無接觸,但亦宜可追究責任。
內地即有非接觸類事故的處理方式。當然,要確定非接觸事故責任並不容易,還要考慮有人蓄意“碰瓷”。內地將這類事故分爲四種情況,當局可以參考內地的做法完善法例。
秦 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