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簡介(一)
十二月四日是國家憲法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國家根本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立法依據和效力來源,也是貫徹實施“一國兩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基本方針的法理基礎和憲制依據。今年是第十個“國家憲法日”,我們將一連兩集以一問一答的方式向大家簡介與《憲法》相關的主要內容。
問:我國現行《憲法》於何時通過的?
答:現行《憲法》在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由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此後於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二○○四年和二○一八年進行了五次修正。
問:國家憲法日於何時設立的?
答:在二○一四年十一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上,決定將十二月四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今年十二月四日,是第十個“國家憲法日”。
問:《憲法》規定了甚麼內容?
答:《憲法》分為序言及正文部分。序言部分簡述新中國的建國歷史、中國共產黨的基本政策、國家的基本性質、政權組織基本形式,以及《憲法》的效力。
正文部分為四章,條文合共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章——總綱。明確了國體、基本國策等方面的總綱內容。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明確公民的各項權利及義務。第三章——國家機構。列明國家機構組成各部分。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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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