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原副書記張敬華判十四年
【據新華社武漢二十一日電】十一月二十一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委原副書記張敬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敬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張敬華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二○○八年至二○二一年,被告人張敬華利用擔任江蘇省環境保護廳廳長,徐州市委副書記、市長,鎮江市委書記,江蘇省政府秘書長,江蘇省政府副省長,江蘇省委常委、南京市委書記兼南京市江北新區黨工委書記,江蘇省委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開發、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四千九百八十四萬餘元,其中一千六百七十六萬餘元未實際取得。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敬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張敬華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為犯罪未遂,認罪悔罪,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