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一答之解決樓宇滲漏水問題(二)
小錦囊今天會繼續以一問一答的方式介紹《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中有關滲漏水檢測報告的規定。
問:滲漏水檢測報告有甚麼作用?
答:如在入屋前進行檢測,滲漏水的檢測報告可用作協商,或作為申請必要仲裁“入屋檢查”的依據。如在入屋後進行檢測,則旨在確定滲漏水源頭,並作為後續維修及賠償的依據。
問:滲漏水檢測報告須至少載明哪些內容?
答:滲漏水檢測報告須至少載明下列內容:一、檢測方法及過程;二、檢測分析;三、檢測結論及建議措施,包括指出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檢查的必要性等;四、簽署者的識別資料,並指出註冊的資料;五、其他對檢測屬重要的內容。
問:誰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
答:合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的實體:一、已註冊的土木工程師;二、至少聘有一名土木工程師且已註冊的公司;三、政府委託的實體,例如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LECM)。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九/二〇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