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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6日
第A11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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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江志將歸檔物還物主

第四被告代表律師周國強(右)、飛駿傑。

要求海關將涉冒牌飾物移送檢院違慣例

證人:江志將歸檔物還物主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在中院進行第十四日審訊。江志曾在一宗商標侵權案,批示要求海關將涉冒牌物品移送檢院。有檢院人員稱,這有違一般冒牌貨放在海關並由海關跟進鑑定的做法,並認為案件歸檔後應把相關鑽石充公,而非歸還物主。

另外,昨有一名涉獲取屬案件保密資料的人士,在作證時被控方檢舉涉嫌作虛假證言。

昨有三名曾在江志所屬程序科工作的司法文員作證,主要涉及扣押物的處理方式。一宗由江志承辦的商標侵權案,江志批示要求海關將涉案四十多件金飾物品移送檢院,劉姓檢院主任書記昨供稱,冒牌貨品一般放在海關,海關可聯絡到品牌人士做鑒定,或由海關專業人員跟進,檢院沒此等人力資源。對於案件歸檔後,江志把冒牌皮帶扣的鑽石歸還物主,他不認同,認為應該充公,也曾向江反映意見。

速批取回扣押款

一宗發生於二○一四年由江志承辦的銀聯POS機刷卡套現案,控方展示文件顯示,本案第四被告關凱倫於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向檢院申請代表案中內地人取回四十多萬元的扣押款項,同月廿一日江志批准關取款。劉姓證人形容三日的速度“快到離晒譜”,因為案中人士身在內地,還要取得內地的相關委託書,如在澳門三日則屬正常。而且關當時沒獲客人賦予取扣押現金的“特別授權”,相關職員不應允許關取扣押現金。

已退休的施姓前檢院人員,曾在幾個程序科工作,昨作證時指,只有江志有較多借閱其他科的卷宗並放在自己辦公室的情況。曾目睹江志在口供房將公務卡片及公務手機電話予錄取口供人士,當時其不覺奇怪。

控方指,本案第二被告蔡秀英由一九九七年開始牽涉三十二宗案件,並全部獲歸檔。施姓證人表示認得蔡秀英,形容是檢院的“常客”。

昨另有一名梁姓司法文員作證,控方對三人均問及江志較關注甚麼類型的案件?梁、施均指是賭場相關案件;劉則指是較複雜的案,賭場案也算其中。

一證人疑作假證

上午一名林姓證人就江等涉洩密事宜作證。控方出示證人曾着蔡秀英女兒“幫手問一問”外母被檢院傳召事宜的手機對話紀錄,證人否認一早知道對方的母親認識檢院人員,聲稱在健身時談及外母的事情,當時也不知道,在得到外母因持有公司與涉案公司同名而被傳召的消息,才感到驚訝。有關說法被法官質疑不合理,控方在詢問過程中也曾對證人作出警告,在證人完成作證後,控方表明將檢舉證人作虛假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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