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業務法草案將交立會審議
嚴重影響保險體系擬罰千萬
【本報消息】為提升對保險中介人的監管力度,進一步保障保單持有人及受益人的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發展,特區政府經參考國際監管保險的核心原則與鄰近地區的法例,以及諮詢業界意見並結合實際情況後,制定了《保險中介業務法》草案,並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立法會審議。
准照兩年有效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介紹,法案建議完善保險中介人准照制度。提高從事保險中介業務的要求,明確准照申請人須符合最低學歷要求。金管局負責對申請人進行適當資格審查,並按業務性質以風險為本的準則作出審批。調整准照有效期至兩年,明確准照續期的條件包括完成持續專業培訓活動。引入主事人制度及保險中介業務負責人。金管局以通告方式訂定保險代理人主事人的數目。
提高罰款金額
同時,法案加強對保險中介業務及保險中介人的監管。明確及強化保險人的義務,尤其保險人具義務對所僱用的保險中介人進行盡職調查,審視相關從業要件,監控和管理保險中介人的行為。此外,訂定保險中介人以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提高罰款金額。
陳守信稱,至今年上半年,全澳保險中介人共八千一百八十六名,包括保險推銷員一千九百○一人、法人保險代理人六十三名和個人保險代理人六千一百九十七人。法案建議提高保險中介人及保險人的行政違法行為的罰金,介乎五千元至一百萬元,而因應金融體系法律制度修改後,若對保險體系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罰金可達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