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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11日
第A0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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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商業登記公證擬電子化

張永春(右)、盧瑞祥。

物商業登記公證擬電子化

【本報消息】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副局長盧瑞祥介紹,現行《物業登記法典》、《商業登記法典》及《公證法典》生效至今已超過二十年,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未能配合電子化發展所需。為推動登記及公證範疇的電子化及優化服務,特區政府制定《物業、商業登記及公證的電子化》法律草案,並已經行政會完成討論,將送立法會審議。

申請登記毋須現身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一)推動物業登記的電子化。當事人或其代表律師可以透過“一戶通”提交“取得登記(俗稱轉名登記)”及“抵押登記”的申請、支付費用、接收通知及登記副本,全程無需親臨物業登記局辦理手續。修改放棄抵押權聲明的形式要求,以便實現“取消抵押登記(俗稱按揭銷號)”的全程電子化,抵押權人(尤其是本澳信用機構)可透過電子方式簽署放棄抵押權的聲明書及辦理取消抵押登記的手續。賦予公證員所提交的數碼化文件具有特定的證明力,使更多類型的物業登記(例如“查封登記”)可透過電子方式提交申請。

(二)推動商業登記的電子化。法案為“公司設立登記的全程電子化”及“以電子方式作出決議”提供法律基礎,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透過指定的文件模版製作“設立登記”及“轉股及修章的登記”等文件,並以電子方式提交文件,全程無須親身前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辦理相關手續。

長期不用商名失效

(三)推動公證的電子化。推動公共公證署及私人公證員使用資訊科技,如透過指定的電子平台接收申請、允許特定公證行為以簽名板收集所需的簽名等。

(四)完善現行制度以優化服務。法案賦權特定工作人員作出部分登記行為,賦權公共部門的工作人員對文件的簽署情況及副本進行核實,增加登記證明的種類,以及規定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依職權宣告長期不使用的商業名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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