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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07日
第A12版:澳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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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檢瀆職案三前任助手作證

江案進入第十日審訊

助檢瀆職案三前任助手作證

【本報消息】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受賄瀆職案,昨日在中院進行第十日審訊。昨出庭的證人有的原職位為檢察院技術員或翻譯員,擔任江志助手後,均曾替其草擬控訴書或歸檔批示,甚至決定是否作出控訴。多位法官質疑他們沒有相關職權。

昨出庭的其中三位證人曾任江志助手,工作內容均涉及草擬控訴書或歸檔批示。辯方律師何金明問是誰決定是否作出控訴?陳姓助手表示,江志會對部分案件作指示,部分案件則由自己決定。其完成控訴初稿後存入“手指(USB)”交給江志,不知道江志最後如何修改。

楊姓證人任助手前為翻譯員,就二○二一年周某涉盜竊的歸檔批示,楊指批示中的逗號是半型字體,這是江志的習慣,且自己的電腦內沒有有關初稿,相信批示由江志本人所寫。

法官質疑沒有職權

三名江志的助手均表示,江志會給他們寫有人名的紙條又或以口頭方式,着他們向持案檢察官借閱卷宗,但沒有交代原因。楊指江一個月約要求查案一、兩次,陳指次數不多。

主任檢察官黎裕豪與江志在同一程序科工作,至今仍是黎助手的張姓職員稱,檢察長曾指示要加快處理案件,故江志轉交八十多宗案給黎處理,其在黎的指示下草擬有關控訴書,黎修改後再交給江志的助手。當中涉案的一宗詐騙案,其草擬控訴書,但後來江志改為歸檔。

江志的兩名助手原職位為技術員,黎裕豪的助手張姓職員同為技術員,操普通話,本科學歷為管理專業。法官馮文莊、陳廣勝均質疑他們沒有接受相關的司法知識培訓,如何勝任工作?

檢舉一證人假證言

張姓職員回應指,法官的想法很好,“可以修改法律”,辯稱政府官員作出的批示也非官員本人所寫。有關言論先後遭到馮官及陳官斥責,指有法規規定司長由顧問輔助,檢察官則有法定的職權。

上述陳姓技術員也提及曾負責錄取口供工作,法官蔡武彬問陳是否意識到工作已越權?陳表示這是辦公室的決定,現在仍有很多行政文員在程序科擔任助手,錄口供的也有不少。

對於另一名作證的檢察院司法文員提到錄口供時檢察官有時不在場,陳廣勝指出,法律規定由檢察官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正如開庭不能由司法文員代表法官發問。

上午開審前,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就已作證的檢察官梁文英(對於二○一六年江志突然代其出庭一事,表示沒印象)及陳姓檢院職員(郭指其證言與江志的答辯如出一轍),向法庭申請證明書,用作向檢察官委員會通報梁的事件,以及檢舉陳袒護及作虛假證言罪。證明書申請獲法官批准。

郭指梁的證言雖然未達至作假證,但對很多事情“唔記得”,恐影響檢院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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