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滲漏水必要仲裁的仲裁負擔
第九/二〇二三號法律《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已於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生效,該法律明確規定,遇到滲漏水爭議,必須先透過協商解決,未能協商則可申請必要仲裁。
那麼,是否本地任一仲裁機構都可以處理滲漏水爭議?仲裁費用是如何計算呢?
哪一仲裁機構可處理滲漏水爭議?
並不是本地任一仲裁機構都可以處理滲漏水爭議,根據第一三七/二〇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被指定為負責《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的必要仲裁程序的仲裁機構。
透過仲裁解決滲漏水爭議會有哪些負擔(即費用)?
仲裁負擔包括仲裁員的服務費、程序的行政負擔及調查證據的費用。
如何計算仲裁員的服務費及行政負擔?
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會因應不同的仲裁程序訂定相關費用,包括有:
一、屬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進行滲漏水檢查的同意的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被申請的每一單一所有權制度的樓宇,又或按被申請的分層所有權制度樓宇的共同部分或每一獨立單位計算,金額為澳門元七千九百五十元(其中獨任仲裁員的服務費為澳門元三千七百五十元,行政費用為澳門元四千二百元);而每一仲裁程序的費用總額為被申請的樓宇或獨立單位的費用總和。
二、屬進行防止滲漏水的維修工程及倘有的取代進入他人樓宇或獨立單位維修的同意、滲漏水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因不當檢查或工程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又或如檢查後證實滲漏水與有關單位無關,因該檢查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的仲裁程序:
每一仲裁程序的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按爭議的利益值計算,例如,爭議的利益值為澳門元十萬元或以下,總金額為澳門元七千九百五十元(其中獨任仲裁員的服務費為澳門元三千七百五十元,行政負擔為澳門元四千二百元),而爭議的利益值相當於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及倘有的被申請人提出的反訴請求對應的經濟利益的總和。
此外,如當事人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仲裁員服務費及行政負擔會按下列規定減少:(一)在提交回覆之前,或如沒有提交回覆,則在回覆期間屆滿之前,減少75%;(二)在開始聽證之前或仲裁庭決定不舉行聽證之日前,減少50%;(三)在作出仲裁裁決之前,減少25%。不過,如涉及上述第一點的仲裁程序,有關減少僅適用於所涉及的樓宇或獨立單位。
仲裁負擔由誰繳付?
仲裁負擔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繳付,如敗訴的一方當事人有數名,則有關費用的責任由各人平均分擔;如屬因達成和解而終止仲裁程序的情況,按各方當事人協議的方式分擔,倘無此協議或其中一方當事人獲豁免支付仲裁負擔,由仲裁庭決定各方當事人的支付比例。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一三七/二〇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一三八/二〇二三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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