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武器管控法
未續牌持槍最高囚兩年
【本報消息】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上午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會後表示,法案第九十一條條文改動較大,政府建議在無適當准照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或物品,處最高兩年徒刑;但若完全未獲法定許可的情況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及物品,可處罰兩至八年徒刑。法案建議自公佈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二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舉行,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官員列席,主要討論第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歷時約兩個小時。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會後向傳媒總結。
新法完成審議
陳澤武表示,昨日的會議進度理想,已完成審議全部條文。當中,政府經考慮後,建議把第九十一條分成兩種情況,若無適當准照持有或隨身攜帶附件二或附件三受管控武器或物品,舉例如准照未獲續期下持有,處最高兩年徒刑;若完全未獲法定許可的情況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及物品,則與第八十八條“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的武器或相關物品”條文一致,處兩年至八年徒刑,政府將續完善行文表述。
法案第九十五條建議在部分地點禁止攜帶武器,其中包括“體育場地,又或在進行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委員會認為行文過於空泛,擔憂持有自衛槍的人士誤墮法網。
預評場地風險
陳澤武表示,治安警日後將預先評估“體育場地”的風險,同時訂定禁止使用武器時間及場地的周邊範圍,並於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紙上刊登;同時考慮在治安警網站公佈,又或者通過短訊形式通知一千多持有自衛槍的人士,以便他們知悉相關禁止使用的時間及地點範圍。
另外,槍牌每年續期,法案建議日後續期槍牌時,將主要檢視過去一年的使用及違規情況,而非多年的使用情況;武器彈藥店新增可出租槍械予合資格的持槍牌人士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