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飲用酒精飲料的預防及控制措施的規定
第6/2023號法律《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將於十一月五日起正式生效,當中對飲用酒精飲料的預防及控制措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今天將為大家介紹有關內容。
如何預防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
1.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實體應向未成年人提供關於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的資訊及教育。
2.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尤其屬衛生、教育、青年、體育、消費者保護、勞動、經濟及文化範疇的公共部門或實體,應向公眾推廣關於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的資訊,並致力創造有利於預防及控制飲用酒精飲料的條件。
3.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的實體及其他以推廣健康為宗旨的實體,不論其法律性質為何,應透過開展各項運動、計劃及活動向公眾或特定人群,尤其是未成年人,推廣及提供關於飲用酒精飲料對健康所引致的危害的資訊及教育。
4.各教育場所,不論其學生年齡及學制為何,亦應推廣及提供第三點所指的資訊及教育。
發現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怎樣做?
1.未成年人不得在開放予公眾使用且不論其所有權的地方飲用酒精飲料,如果衛生局發現未成年人在上述所指的地方飲用酒精飲料,須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未成年人的實體,以及未成年人就讀的教育場所,以提醒關於飲用酒精飲料對未成年人健康所引致的危害,以及告誡未成年人所作的行為須符合《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的規定。
2.衛生局以外的其他公共實體倘發現未成年人在開放予公眾使用且不論其所有權的地方飲用酒精飲料,須將有關事實通知衛生局,以便作出上述第1點所指的通知。
為預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酒精飲料上須標示甚麼資訊?
1.凡銷售或提供獨立包裝酒精飲料,須以清楚顯眼方式在其最大表面範圍上標示以容量百分比計算的酒精含量。
2.如屬與原包裝分開銷售或提供,或屬兩種或以上的飲料調配而成的酒精飲料,須適當地以清楚顯眼方式標示其酒精濃度在百分之一點二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酒精飲料上沒有標示上述所指的資訊,屬行政違法行為,相關負責人可被科四千澳門元罰款,且亦可因應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及該違法行為的重複實施,在科處罰款的同時,尚可單獨或一併科處以下附加處罰:一、將違法行為所涉及的物件或根據《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的規定被扣押的物件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之出售或銷毀;二、禁止從事與作出的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銷售或提供酒精飲料的活動,為期不超過兩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預防及控制未成年人飲用酒精飲料制度》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款及第12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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