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兩會講解滲漏仲裁法
《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九月一日正式生效,法例適用於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又或者獨立單位,旨在解決獨立單位之間因滲漏水而出現的“入屋難”、“檢測難”、“追討難”等問題。
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澳門不動產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協會昨日假中華總商會何賢廳舉辦新法講解會,並特邀法務局及工務局、房屋局等政府部門代表闡釋新法律重點內容及一系列操作流程,包括雙方協商無果後,透過必要仲裁的裁決以取得他人入屋檢查或維修同意、因滲漏水不當檢查、不當工程又或因檢查後,證實滲漏水與單位無關所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等爭議。
居民可委託認可的檢測機構或專業人士向仲裁庭提供檢測報告,由仲裁庭經審議後作出判決,相關機構及專業人士名單可於土地工務局網頁的“提供滲漏水檢測報告服務的合資格實體名單”查閱。必要仲裁裁決效力等同初級法院裁決效力,倘敗訴一方不履行裁決,受影響住戶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強制執行有關裁決。
出席講解會的澳門物業管理業商會代表包括:副會長仇坤儀、理事長薛婉娜等;法務局代表包括: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長馮銘恩、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長陳志陽、房屋局樓宇管理支援處長廖東明、土地工務局城市建設廳監察處長李建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