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人申請居澳存在法律爭議?
治安警出入境事務部門不再接受葡萄牙人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由,提出在澳居留申請。有法律專家認為此舉沒有法律依據,其他人則不太確定。沿用二十年的相關法律有漏洞,卻又沒有廢除。
治安警出入境事務部門更新葡萄牙人在澳居留申請指引。自今年八月起,只有“家庭團聚”或“曾與澳門的連繫”可作為申請居留許可的理由,現時申請理由已不再包括“來澳從事專業職務”。葡新社上周報道有關消息,澳門特區政府網站上一份有關葡萄牙公民申請在澳居留許可的新指引亦證實此事。
在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發佈的指引中,“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的居留申請理由仍被接受。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正式生效。於今年八月二日起生效的新指引,於本澳有關引進人才的新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一個月後推出,並排除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居留申請理由。
審批權限屬人才委
要確定這一點並不容易。接受《澳門論壇報》訪問的本澳律師認為,新指引沒有法律依據,是違反第五/二○○三號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別是第二十條葡萄牙公民的居留許可。執業大律師白穎怡(Icília Berenguel)解釋:“第五/二○○三號行政法規並沒有被廢除。恰恰相反,第一六/二○二一號法律第104條甚至明確規定,第五/二○○三號法規在被暫停實施或廢止前,繼續產生法律效力。”白穎怡提到的第五/二○○三號條律第20條規定:“擬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住的葡萄牙公民,應前往出入境事務廳遞交格式四的申請書,以便辦理居留許可”。
同時,治安警出入境事務部門回覆《澳門平台》指,自“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生效後,部門不再處理以“來澳從事專業職務”為理由的居留申請。現時,此權限屬於人才發展委員會。該委員會回覆本報指,若候選人不符合第七/二○二三號法律中規定的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的要求,“他們的居留申請很有可能不會獲批”。儘管如此,他們表示仍會接受相關申請。
於本澳有多年經驗的法律專家祈東耀(António Katchi)向《澳門平台》解釋,現行法律“不再規定(葡人有)與其他外國公民不同的待遇。此外,第七/二○二三號法律廢除了第三/二○○五號行政法規(投資者、管理人員及具特別資格技術人員臨時居留制度)第1條第3款有關給予專業技術人員居留權的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細分為三類(高端人才、優秀人才及高級專業人才),並對他們的招聘提出更嚴格的要求和更複雜的程序”。
關於新指引是否合法的問題,祈東耀認為,“這項決定是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作出的,由於上述第三/二○○五號行政法規第1條第3款已不再生效,根據第七/二○二三號法律第32條第1款的規定,只有在此新法生效前已在審查程序的申請才可被接受。”
本澳律師羅卡斯(José Abecasis)稱,如葡萄牙公民在申請居留時享有的特殊制度一直都沒有被廢除,那麼它就應繼續存在。現在仍有雙重制度。一個是葡萄牙公民享受優惠待遇,此不能在沒有人注意到的情況下,以一個“備註”去改變。這位律師認為,奇怪的是當局沒有任何公佈。“沒有公眾諮詢,甚麼都沒有。而只是簡單解釋相關法律。”